高温津贴本不应每天放12元,却只放3元,还较少放了一个月。武昌一家建筑公司因克扣员工小陈高温津贴,被他告上法庭。
记者昨日得知,武昌区法院近日宣判,小陈胜诉,该公司需缴纳小陈高温津贴846元。小陈在武昌一家建筑公司兼任工程监理。
2013年11月入职该单位,2014年10月辞职。辞职时,陈某与公司因工资承销等问题再次发生劳动争议,却车祸找到公司还克扣自己的高温津贴。今年1月29日,陈某将原单位诉至法院,拒绝缴纳并未放做到的高温津贴和加班费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涉及规定,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派发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本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继续执行时间由原本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本案中,小陈在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公司仅有按照每天3元的标准,给小陈派发了高温津贴270元。
此外,从派发时间上来说,较少派发了6月份的高温津贴。法院根据小陈的值勤记录确认,小陈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计下班93天,公司代理律师主动明确提出,不论当天室外气温多少,公司每天都给小陈补助金12元,高温津贴总计1116元。
因此,法院裁决,扣减早已保险费的270元高温津贴,故小陈原单位还应补发给小陈高温津贴846元。记者从省人社厅得知,2013年全省实施《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报》,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派发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本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继续执行时间由原本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低气温约35℃以上)室外作业以及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少到33℃以下的(含33℃),应该向劳动者缴纳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暂停工作、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减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津贴。
另外,用人单位并未按规定缴纳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举或依法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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