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23-4657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根据通知,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若有违反立即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此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此外,各地还要加强对养殖场户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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